“既然‘忠诚协议’锁不住他的心,那就必须按照约定买单。”张女士恨恨地说。
家住朝阳市的张女士与丈夫黄某五年前相识并结婚。经商的黄某家境殷实,而且人长得高大英俊,颇有女人缘。婚后,风流的黄某在外面一直花边新闻不断,这让张女士常感到心力交瘁。
去年春节,黄某趁妻子回娘家的时候竟然把情妇带回家过夜,结果被提前一天回家的张女士碰个正着。眼前的情形让张女士痛不欲生,要与丈夫离婚。黄某跪下求饶,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。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,黄某和妻子签下“忠诚协议”一份,内容如下:我(黄某)做了对不起妻子的事情,经过反思现在非常后悔,为了能与妻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,我特此保证——发誓对妻子张×绝对忠诚,绝不会再有婚外情发生,呵护妻子关爱家庭。若有违反,妻子有权提出离婚,我同时愿意放弃所有财产。
没想到协议签了一年多,张女士发现黄某依然与那个女子藕断丝连,虽然回家过夜,但总是借故早出晚归。一个月前,张女士雇请当地一家调查公司,取得了丈夫偷情的相关证据。在失望和愤恨之余,张女士决定离婚,并按协议主张拥有所有共同财产。
专家说法
本期嘉宾:孙金宝(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)
问题一:“忠诚协议”是否有效?
孙金宝:个人认为不受法律保护
孙律师表示,这种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。孙律师给出了自己的道理,他认为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,是亲情的问题,不是法律问题,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。所以,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,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。
《婚姻法》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,只是一个宣言,一种法律价值取向,结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条,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诚规定为一项义务。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“婚外情”仅仅是道德问题,法律虽不鼓励,但也不应加以限制,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。理由是,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,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,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。
孙律师认为,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,因为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,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,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,也会造成有些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。
但孙律师也表示,其实目前这个问题还存在争议。比如,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《婚姻法》修改后的第一起“忠诚协议”案例,引起很大争议。其后,全国各地法院,如天津、河南、辽宁、重庆等地陆续判决了几起案件,对无过错方的诉请基本上都予以了支持。
问题二:“忠诚协议”能否锁住爱情?
孙金宝:协议不是“妙方良药”
孙律师说,“忠诚协议”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,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求美满婚姻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,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。
应当着重指出的是,“忠诚协议”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妙方良药,无法对爱情作出保险,更多的体现在道德层面,是对配偶双方精神上的约束。但婚姻问题非常复杂,婚姻中有很多情况不是简单依靠法律能够解决的。虽然法律可以强制解决某些问题,但对更高的道德层面问题,无法用制裁的方式去解决,只能从道义的角度去加以谴责。现实中有些人刻意地制定此类协议去盲目追求某种经济、物质目的,是不正确的。
孙律师表示,当事人在离婚时对“忠诚协议”的处理应十分慎重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假如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别恋,而自己的柔情又不能感化配偶的良知的话,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、适当的精神补偿或赔偿是比较明智的选择,而不应简单、绝对一味地要求对方履行“忠诚协议”,放弃全部财产或给予巨额赔偿或补偿,否则处理不当贸然起诉,激化矛盾,可能会适得其反,丧失自己的既得利益。